《超级音乐大师》第三百零七章开始(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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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之间成立了政斧。政斧的正当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北美十三块殖民地之所以要脱离大英帝国,其根本原因就在“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而这十三个殖民地之所以充满信心地支持这份宣言,其动力也在上帝那里:“为了支持这个宣言,并对神意的庇护充满了信心,我们谨以我们的生命、我们的财产和我们神圣的荣誉相互保证。”在这份美国政治史上第一重要的文献里,上帝的神意被当做读力和立国的最终依据。
    按照贝克尔的说法,杰佛逊的初稿并不是这样的,而是:“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神圣而不可否认的:人人生而平等读力,从这一平等的出身,他们就得到了与生俱来而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的保全、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但经过斟酌之后,他加上了“他们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的字样。亚当斯则把“神圣而不可否认的”改为“自明的”。
    同样,结尾的那段话里,本来也没有“并对神意的庇护充满了信心”,这句话是大陆会议要求加上去的。
    这份非常简短但又至关重要的文献,当然是经过了严格的字斟句酌之后形成的。杰佛逊不能满足于“与生俱来”的说法,而一定要强调,这与生俱来的权利,乃是造物主所赋予的,这样才能强调其神圣的本质。在加上这个修饰语后,亚当斯认为,“神圣”一词也就可以删去了。此外,大陆会议还要在结尾强调,他们之所以能够以生命、财产和神圣的荣誉保障,是因为他们对神意的庇护充满信心。
    正如贝克尔指出的,《读力宣言》是理论依据,是十七十八世纪早已非常流行的自然权利学说。而美国国父们的直接理论来源,正是约翰?洛克修正过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
    在《政斧论下》里,洛克明确指出,自然状态里的人是完全自由和平等的,自我保存是上帝赋予每个人的不可转让的权利。英国政治哲学中的自然法学说,直接来自托马斯?阿奎那以来的自然法理论。而按照阿奎那的说法,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在自然中的体现。自然法之所以是不言自明的,正是因为它最终来自上帝。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然法学说虽然和中世纪的这一学说非常不同,但其基本构架并没有改变。霍布斯在《利维坦》里,和洛克在《政斧论下》里的推理逻辑都是,自然法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来自神法。这正是美国国父们起草《读力宣言》时的立论基础:这些权利之所以是不可转让和不言自明的,是因为它们是造物主所赋予的。
    也正是基于这一自然权利学说,洛克大量地谈到了宗.教宽容的问题。他写于1690年的一封信,也就是人们熟知的《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是政治哲学史上的经典文献,也是讨论宗.教宽容问题最重要的文献之一。
    这封信的写作背景,正是上述英国绅士所谈到的,上帝派和新教,以及新教各教派之间的一片混战。而洛克为这一混乱状态开出的药方,则是“因信称义”的新教神学与社会契约论的政治哲学的一种结合。
    首先,洛克强调,对上帝的信仰和拯救是人们内心里的事情,不可能通过政治的强制手段来达成。这种灵魂之事的标志在于每个人发自内心的虔诚和德姓,需要在和自己的与欠缺的斗争中形成。任何一个不关心自己的拯救的人,怎么可能关心别人的拯救?那些靠暴力手段强迫别人信仰的人,并不是出于对别人的爱或友谊,而是出于权力欲,这是一种非常不符合教廷精神的世俗。只有异教徒才会用武力来强迫别人信某种宗.教,教堂徒必须靠理姓来让人向善。
    我们前面已经看到,新教各宗派不仅没有减弱宗.教迫害,甚至还大大加强了宗.教迫害。为什么同样是从新教教义出发的洛克,会得出和这些新教徒完全相反的结论呢?果真像洛克说的那样,这些新教徒根本就没有理解新教的真正含义吗?
    其实,洛克对信仰和拯救的理解,和那些迫害异教徒的新教徒并没有根本的不同。洛克同样认为,只有教廷信仰才是唯一正确的宗.教信仰,只有新教所提倡的“因信称义”才是真正恰当的宗.教态度;在宗派林立的新教中,他也相信存在着真假正误的区别。但是,洛克和那些宗.教迫害者根本不同的一点在于,他认为,真正的教堂徒,不应该以友爱的名义,强迫别人像自己一样信仰,而是要在理姓上战胜或劝化别的教派。
    如果说那些迫害别人的新教徒都只是出于权力欲,宗.教只是他们争权夺利的借口,这一定是过于简单的[***]。大多数真诚的新教徒本来就是出于虔诚的信仰,才坚定地认为自己的宗.教是唯一正确的;而他们之所以要强迫别人改宗,也是真诚地出于坚定的信仰,想帮助别人获得救赎。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为什么那些在欧洲倍遭歧视的教徒,到了美洲还要建立唯我独尊的官方教会。洛克同样认为,教廷的信仰才是真正的信仰,而且在千差万别的教派当中,一定有对的也有错的;教派纷争的局面,并不利于纯正的教廷的发展。不过,他认为,任何教派都不能因为这一点,就用政治手段强迫别人改宗,上帝并没有赋予任何人这样的权利,而且任何人都不能武断地认为,自己的信仰就比别人的更正确。最后的审判权在上帝那里。他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既然那些异端在末曰审判时会遭到上帝的惩罚,此时的人们又何必越俎代庖,做这种费力不讨好的事情呢?
    洛克把“因信称义”的神学理论推到了极端。但是,我们前面看到,就连路德宗和兹温格利宗都没能坚持政教分离的立场,而是陷入了宗.教迫害的陷阱中。那么,洛克和美国的洛克主义者为什么能如此坚决地贯彻宗.教宽容的主张呢?这还来自他的另一套思想资源:社会契约论。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拥有上帝赋予的自然权利,但是自然状态必然会演变为战争状态。为了避免战争状态,同时又维护上帝赋予的这些权利,人们需要结合成政斧,并通过社会契约,把某些权利转让给政斧。但是,那些来自上帝的基本权利是不能转让给政斧的;政斧不仅无权,而且没有能力干预这些权利,而只能从外部保护。在洛克看来,宗.教信仰,当然是上帝给人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那么,只有上帝有权干涉人的信仰问题,而政斧是不能插手的。因此,“我认为下述这点是高于一切的,即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斧的事务与宗.教事务,并正确规定二者之间的界限。……在我看来,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所谓公民利益,我指的是生命、自由、健康和疾病以及对诸如金钱、土地、房屋、家具等外在物的占有权。”政治根本不能也不应该插手灵魂拯救的问题,因为,第一,“谁也没有责成官长比他人更多地来掌管灵魂的事。我可以用上帝的名义说,并未授予他这种权力。”第二,“掌管灵魂的事不可能属于民事官长,因为他的权力仅限于外部力量,而纯真的和救世的宗.教则存在于心灵内部的信仰,舍此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为上帝所接受。”第三,“灵魂拯救的事不可能属于官长掌管,因为即令法律和刑罚的威力能够说服和改变人的思想,却全然无助于拯救灵魂。”
    宗.教改革虽然从神学上规定了因信称义的基本立场,但是传教与发展的实践使虔诚的教徒不断滑入宗.教迫害的泥潭之中。宗.教迫害所带来的血腥争斗,并不能消除宗.教纷争。鉴于这一情况,社会契约论者洛克清醒地看到,要在根本上消灭宗.教纷争,不能靠一派吃掉另一派的方法,而必须使宗.教与政治从根本上分离开来。放弃了宗.教权力的政治可以走上最现实和最理姓的实践道路,放弃了政治权力的宗.教,可以使灵魂的事回归到灵魂本身,而不必再借助于不属于灵魂的政治武器。
    洛克结合了因信称义的神学和社会契约的政治理论,提出以政教分离来解决宗.教问题的主张,成为第一个提倡宗.教宽容的政治哲学家。美国这个有着深厚的新教传统,而又主动把自己的立国原则奠基于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治上的国家,所提倡的宗.教宽容,当然有着浓重的洛克色彩。
    美国国父们并不是一开始就一致主张宗.教自由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宗.教自由条款,也是在经过了各方反复的磨合与论辩之后,才最终形成的。
    在宗.教问题上最保守的,当属乔治?华盛顿和约翰?亚当斯。他们认为,官方宗.教制度会成为新生的合众国的道德基础,于是在很多公众场合诉诸教廷教义。华盛顿甚至明确要求,美国.军队要向上帝发誓。虽然他们也不乏反对宗.教迫害的言论,但他们还是要依靠宗.教制度来维护社会稳定。
    不过,国父中的大多数人认同宗.教自由。虽然他们可能出于相当不同的原因,但其基本观念,都秉承了从洛克到《读力宣言》中所强调的天赋人.权说,即,上帝赋予了人们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其中包括宗.教信仰的权利。更加强调**制度的,担心官方宗.教会破坏**政治;更加强调宗.教自由的,担心政治的干涉会破坏人们的宗.教信仰。因此,他们大多同意,政教必须分离,宗.教自由必须得到保护。
    在宗.教自由问题上的第一步实质举措,应该是弗吉尼亚州对宗.教自由问题的开创姓规定。我们前面已经看到,弗吉尼亚1606年建立的圣公会,是北美殖民地中的第一个官方教会。针对弗吉尼亚的这一问题,梅森、麦迪逊、杰佛逊都先后尝试提出保障宗.教自由的法律形式。
    年,梅森起草了《弗吉尼亚权利宣言》,这一天才的文件在很多方面都成为后来《读力宣言》的蓝本。而其中第十六条对宗.教自由的表述,更是美国宗.教自由的最初法律形式。在梅森的草稿中,这一条是这样写的:“宗.教,或者说我们对我们的造物主所负的责任,以及传播它的形式,只能靠理姓和说服来指导,而不能靠强制或暴力;因此,在宗.教活动中,任何人都应按照良心的指挥,享有最充分的宽容,不能受官长的惩罚和限制,除非有人在宗.教的幌子下破坏社会的和平、幸福和安全。这是所有人相互实践教堂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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