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绣中华》第二卷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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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出樊琼所料,向左果真将中国直销中无店面经营的三商法变形了——就象他在人物写生时,作变形头象一样,将三商法变得富有创意,并在此意境中,自寻其乐。那么什么是三商法呢?所谓的三商法就是以公司的名义出现,给它卖货的叫业务员。公司和业务员之间是合作的关系。所谓合作就是合得来就作,合不来就不作(正如夫妻关系一样,合得来就过日子,合不来就分手)。公司是生产货物的部门,业务员是卖货的团队。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员级别的不同,给出的效益奖金在15%——60%。商业学家还给它一组很形象的数字比喻:10的一次幂+10的二次幂+10的三次幂+10的四次幂+10的五次幂=。从上面的数字可以看出,其效益奖金是非常可观的——向左正是利用这一点,将三商法运作模式应用到了极致,也就是将无店面经营的模式设置了一道可怖的屏障——这一征兆让心怀放任自流之态的霍群窥知,因为她有言在先:要将他推向孽海的深渊,然后她也会亲临深渊。他认为“商业要创新,连锁须先行”。他将“连锁”二字的外延扩大为“网络”。他相信网络营销是二十一世纪中国商业经济的又一次重要改革,是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相遇相合的一个新生事物,是使一些下岗工人、复员军人、初中、高中、大学毕业生、无业游民,翻身作主共同致富的依次转机。
    网络营销仍属直销范畴,是传销的“姊妹篇”,即同为多层次销售属性。它与传销既有相同之处,如销售网络和市场倍增原理,又有本质区别。传销奖金分配为三角形“金字塔”式,即极个别人暴利,绝大多数人垫背。而网络营销为等腰梯形“大平台”模式,即利益均等,人人都是受益者;又如传销是无限发展,世袭垄断,而网络营销则实行“限量限额”,“三代出局”或“四代出局”。
    网络营销起源于1859年的美国。由哈佛大学的犹太藉人理查·狄威和杰·温安乐所创立。起初销售的为茶叶。隐蔽运行19年(向左不想隐蔽运行,他要面向全社会招聘业务员,再行培训)后才逐渐走向明朗化。在新加坡,日本,台湾卖米都利用了连锁销售。大家同样可以看到而今美国的网络营销事业之兴旺。
    向左之所以剑走偏锋是因为推动本行业的原动力非常强劲。一是网络营销的引进——1998年由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李xx和广东省委书记李长x带领一批商务考察团到美国考察之后引进的以店铺带动广大人力推销的直销方式,一种更加适合于中国国情的直销模式,在两广一带试运行。
    二是1998年4月21日,虽然国家以“还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民情”为由取缔了传销,但同年5月12日又引进了网络营销,1998年6月22日批准了11家合法外资传销公司转型为直销公司(即三商法进行水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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