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绣中华》第八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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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樊琼掌握上述证据之后,通过保卫科,对党靖和周杰进行了停职查问。他们的不轨行为得到证实之后,集团公司通过了对党靖、周杰分别处以撤消职务和开除厂籍的决定。真是狡兔有三窟——他们并没有将霍群参与舆论策划的事情供出来。致使九头鸟集团仍然可以堂而皇之地和巨龙集团进行正常的商务交往。这也是周杰的过人之处,这一着得益于他曾经从事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公安工作多年积累起来的实践经验——垂死也得捞一根救命稻草。
    面对舆论,樊琼深知“攮外必先安内”的道理。在她的统领下,巨龙集团内部整顿作风的运动已全面展开。以冀整治出一个和谐而充满活力的内部环境,以迎接全球高尔夫球赛的举办以及为沃尔德艺术学院中国分校的开学大典准备一份厚礼。
    经过樊琼的整治,巨龙集团表面上虽然显得风平浪静,但仍然存在着一股暗流。这一股暗流附在外部媒体上,又发起了对向左进行人身攻击的新一轮更强劲,更猛烈的攻势。这一次的舆论制造者,准备了大量的有关范玲玲的se情照片,以及文珍,向左收容,窝藏非法x销团队的事实——将其危害社会的情形描绘到极致······被逼到矛盾中心,问题焦点上的个人与集团,不可能再漠视这一现象的存在了。
    向董在集团公司董事会上表明了自己的态度:我愿意接受媒体的采访,承认我生母的存在,让舆论不攻自破。我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一个很简单的理由:身为人子,就不应该“子不嫌母丑”——这是为人处世最起码的道德准则。否则,就枉为人子,一切都是虚假的。如果因为我的决定,造成对了对集团公司的形象和名誉受损,我甘愿引咎辞职,离开凤河,从事他业未尝不可。
    因为网络营销在他的心目中已成为一个弃之不去,根根深蒂固的东西了。
    众所周知的事情是,1990年11月14日,由名扬全球的雅芳公司,也就是安利的前身在中国的广州注册成立,标志着网络营销在中国大陆合法化,从此掀起了中国大陆网络营销史的第一页。一时间广州、上海、北京等各大城市中,自办的、引进的、合资的直销公司风起云涌,南北呼应,蔚为壮观。当时规定,在哪个城市注册,就只能在哪个城市运行。也就是说在广州从事网络营销的人口容量为50万,那么这50万人(暂名为圈内的)是合法。大家都知道网络营销是以“几何倍增”的速度增长的,很快地广州就达到100万。那么多出的50万(暂名为圈外的)就属不合法的了——这无疑就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在青岛会议上,国家工商总局局长王众浮起草了《网络营销暂行管理条例》。
    网络营销真正热起来是1993年,运行到1996年时,全国就出现了200多家,经国家工商总局审批合格的只有41家。运行到1997年时,全国就出现了2700多家。经国家工商总局审批合格的只有37家,还在原来的基础上取蒂了4家。可想而知,2700与37相比,悬殊有多大。稍不注意就会掉进一家歪公司,皮包公司里面去。而这些歪公司,皮包公司的创立者,大多是有社会背景或海外关系的人。这些人与国外的“老鼠会,猎人头”相互勾结,利用网络营销发展迅速的优势,从中牟取非法暴利——这无疑造成中国的经济呈现一片混乱的景象。鉴于上述原因,中国政府在1998年12月份,便采用“一刀切”的办法——不管是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全部打掉,进行整顿。在这种情况下,合法的公司就蒙受损失。以安利为首的国外公司,便将中国政府告上了国际经济法庭。由于有合同在手(国外直销公司在中国注册成立属于合法的。安利的运行期为30年),安利公司在美国政府的支持下,胜诉了。于是就向中国索赔。因为安利每年要从中国赚走几十亿,甚至上百亿人民币。安利公司要求中国赔偿30年的损失——第1年是1亿,第2年是2亿,第3年是4亿,第4年是8亿······一直赔30年(后一年是前一年的两倍)。中国政府一看,是一个庞大的天文数字,就是把大半个中国赔给一个小小的安利,岂不是闹成国际性大笑话,安利的要求显然是行不通的。于是在国际经济法庭的仲裁下,安利提出了另外一苛刻的要求,就是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再续签20年合同,共50年。但中国政府同时也规定,任何直销公司都只能运行二商法,不能运行三商法。因为三商法比二商法要先进许多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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