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秦》第三百二十五章长治久安之议政自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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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特长,在秦朝官长之下,作为低级佐吏,谋求一席安身之地,晋身无望,将这些人都推向了自己的对立面。一旦见有机可趁,当然就趁势而起。
    当然了,对于郡县制的改造绝不是这一点这么简单,还涉及到郡县以下层级的管理问题。
    郡县以下,从县到每个宗族、家庭,其间必然要有相应的管理手段,现在的社会水平,想要由政府具体管理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丁口,那实在是太难了,要想管理的稍微公平和有效,莫如实行自治,地方自治。
    其实从秦汉以后,在这一级的管理上,历朝历代都是基本上实行自治的原则,但不是地方自治,而是宗族自治。
    宗族自治因血缘而产生,依靠宗法来约束。对于稳定地方具有非常好的效果,但也有个弊病,那就是宗族势力,经常会因此而急剧膨胀,反而有可能对国家或政治权力造成挑战,并渗透到国家权力运作的内部。
    在太子丹想来,既然可以在郡县一级,构建一个精英贵族阶层来组建议政团,监督和监控郡县官长的忠诚和业绩,为什么就不可以将其打造成一个更加扎根深入的统治团体呢?在更下一个层级,实行精英贵族阶层的地方自治不是更好么?
    比如一村之长,有基层的军功贵族和其他功勋阶层选出,一乡之首,由稍高的贵族阶层选出,这些乡村之长既然是这些贵族所选,必然要为这些贵族服务而不敢只为自己和官长服务,而这些贵族的代表又和高级贵族一道,在议政会监督郡县,自然对郡县政策命令很是熟悉,当然对乡、村官长的监督制约就更是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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