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涅天下(GL)》201西川之行(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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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这分庆幸也不过是这一刹的柔软,下一瞬,那颗坚定的心又复冷硬。
    作者有话要说:关于“亲亲相隐”的是非问题是一个热门争议:
    “亲亲相隐”首见于《论语》:“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是儒家“亲亲相隐”主张的原始出处。
    但孔子话里的“隐”或许不是抽象的包庇、窝藏之义,“直”或许也不是笼统的正直、公正之义。
    “隐”字在《论语》里九次出现,均自孔子之口,但这九次出现,无一处有对他人或他者主动作为、积极作为的用法,更是指“(自己)不作为”,尤其是指语言上的“不作为”—— “隐”作“沉默”解。
    “直在其中矣”的“直”:也非指笼统的正直、正确、正义等,而是指“父子不告”有“是”的成分。——意即:“不告”并非正义,但有合情之处。
    某甲的子或父触犯法律,社会当然期望某甲知情举证,但某甲不出来举证而保持沉默,某甲的这种“不作为”(隐)是否也有合理之处呢?
    巧合的是,西方与东方同样出现了有关“亲亲相隐”的论断,苏格拉底说:“别忙,一个正义的人能伤害别人吗?”“因为我们已经摆明,伤害任何人无论如何总是不正义的。”
    “亲亲相隐”成为一种法律制度,最初来自汉宣帝的一份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治罪)……”
    唐《贞观律》发展为“同居相隐”:“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唐律此条为《宋刑统》后各朝承袭,《宋刑统》将条名改为“有罪相容隐”。
    但该规定,有一要害处是:“相容隐”的“隐”究竟何指?是指言辞上的“隐”(如《子路》)还是指示行为上的“隐”(藏匿、隐匿、逃避等)?还是指为了利于庇护亲属而言与行、作为与不作为等兼而有之?
    现今许多东西方国家的诉讼制度都对不举证亲属予以无罪化,此为“亲属拒证权”或“亲属作证豁免权”;甚至对藏匿亲属犯人、湮灭证据等积极庇亲行为,也有以适当减罪处罚,如德国。
    无论如何,“情”和“法”是个两难抉择:对亲属犯罪知情,是选择作为还是不作为?作为是作伪证、助逃匿,还是相助司法机关追捕及控告?——这是一个伦理困境,也是个法制难题。
    下一章,西川的处理将明朗化,或许下一章西川之行当可完结liao~~~~~~~~撒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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