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黑之不朽意志》第六十七章选择与承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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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架斗殴有何种好处?不会有任何人会成为胜利者,还有人会想打架斗殴吗,如果还想,那就继续打?
    这类法律看似也有漏洞,比如说有钱人可以指使他人去做,没关系,为此李智直接自法律的根本严格到了极致,参与人皆连坐为同罪,一人指使另一人去杀人,杀了人,不管你是谁,都将在法律的追究下尽数追随被杀者而去,谁想杀人吗?你人多势重吗?那就去杀,一群人杀了一个人,然后全部为这人陪葬吗,谁愿意谁就去干,你都有选择之自由,须得承担后果。
    而栽赃,栽赃致人死地,诬陷致人死地,无论其是否成功,栽赃什么罪名,栽赃者都需承担这个罪名,无论是一个人还是一群人,一个人栽赃诬陷,一个人的罪名,十个人栽赃陷害某人,这十个人每一个人都是栽赃者,每个人都需要承担,如此还会有人栽赃诬陷吗。
    这样的法律,也只能在这有神,有超凡力量,又或者科学发展到极致能够监控所有人的世界可以推行,因为法律的监督者是巫师,于巫师们的监督面前,凡人们不会有任何人能够逃脱法律控制的能力,而巫师们则有那人道网络和神灵制约,居于人道之,那高高在的神灵俯视之下,哪个巫师胆敢违反?哪个巫师有能力违反?
    至于神灵,想为所欲为可以,请不要在法律约束的大地,自个领域空间中,那是你的自由,实际达到神灵这个层次,早就绝了许多凡人的思想,凡人的利益于他们眼中屁都不是,而又各自领悟神职,意志凝聚,自然不会胡作非为,而加入万神殿之时,温斯特领法律的原则也会给他们一份,多是一笑置之,这法律的一切秩序,他们没有必要,也是不屑去违背,于神灵而言,人道之利亦是他们之利,他们如何会去破坏自己根本之利呢?
    法律确定的秩序也不尽然是严苛,严苛背后人人都有利,违反法律者必遭重惩,遵守法律者各得其利,秩序之各阶层都可流通,不绝下之升通道,让众人有充分之选择自由。根本之法,其实就是个原则,不可能将所有事情都涵盖其中,不过,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将遵守此原则而行。
    就个人与集体之利益之辩,在明文公布的根本法中也有其原则,当人面临救人与不救人的类似选择之时,法律的规定奖赏救人之人,因为这对人道有利,但是若不救,也不惩罚,这依旧是尊重个人选择,你救人,我表扬,你不救的行为虽然不值得提倡,却也不是过错。这时候恐怕又有人说了,你这是拿钱在买道德啊,其实不然。
    事实,正是要如此,在主世界,两千年前就已经有类似的法律了,最初的儒家也是提倡这种行为。春秋时期的鲁国就有这么一条法规,凡是鲁国人到其他国家去旅行,看到有鲁国人沦为奴隶的,可以自己垫钱把他先行赎回,待回到鲁国后,再到官府报销。官府用国库的钱支付赎金,并给予一定奖励。
    当时有孔子的弟子子贡救了人却不求回报,不去领钱,结果孔子就直接找门来,告诉他这样是错误的,像他这样有地位有品德的人,自有人效仿,这样的人多了,就形成了类似道德,许多人就会觉得,哎呀,我救了人如果还要钱那就不道德,于富人们而言,这点钱算不得什么,花点钱就道德了,但是没钱的人呢?救了人之后如果要钱就不道德,如果不要钱,那就亏血本了,怎么办?多半是要选择不救人的,救人的人越来越少,到时候还有谁救人呢?
    后来孔子的弟救起一名落水者,落水者送他一头牛,他欣然受之,孔子高兴的对他说:“这样才是对的,这样以后鲁国人就会勇于拯救落水者了。”李智确立的相关法律正是有以此为鉴的意思。个人选择皆有选择之自由,也须承担选择之后果,付出也必须有回报,这也是李智始终贯彻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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