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手》正文卷第两百四十八章善后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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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也是巴松在为金雷擦屁股。
    曹云陈词:泥石流案金雷为主谋,巴松和谢陆是被其波及的对象。这一切的责任应该由巴松承担。因为巴松没有发现金雷性格的变化,没有提前预知金雷可能采取的暴力行为,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作为金雷的老板,巴松是有责任的,作为投资人之一谢陆也是有责任的。但是没有证据表明谢陆参与了善后,也没有证据表明巴松指使金雷。甚至在金雷本人口供中也没有体现出这一点。
    再根据自己之前的陈述,金雷杀人的意愿很强烈,超过了因为公司利益而杀人的原因。泥石流纯属金雷个人行为,只不过在事发之后,金雷得知死者家属是金俊,所以才拉上巴松和谢陆。
    再次休庭十五分钟终审判决。
    一号法官裁定:金雷制造泥石流杀人意愿强烈,并未受到任何人指使和暗示,所以巴松和谢陆不对泥石流案负责。但是巴松和谢陆善后手段恶劣,合谋杀人灭口,甚至讨论杀死苦主。同时利用自己资源掩盖了案件真相长达两年半的时间。不过泥石流后续案单独成案,和泥石流案无关,暂且裁定,巴松和谢陆涉嫌制造泥石流导致他人死亡的罪名不成立。
    一号法官:接下去还有三个庭。第一个庭,巴松杀害工程师雷克案。第二个庭,谢陆善后案。第三个庭,谢陆绑架范十一妻子,导致范十一自杀案。由于巴松杀害工程师案案件简单明了,并且有凶手作证,本庭默认巴松为凶手。不过本庭并不认为巴松杀死工程师值得谴责和报复。
    原因一:工程师肯定知道泥石流和自己有关,但是他选择了沉默。
    原因二:巴松顾忌金俊的势力,为了自保才选择除掉工程师,未危害到同样知情人金雷和其私人助理。就烈焰法庭来说,这种行为属于狗咬狗,不构成犯罪。
    一号法官:“所以第二庭结案,有人对这个结果有意见吗?”
    曹云举手:“我听不懂什么叫谢陆善后案。”
    一号法官:“这不是本席问的问题。”
    大家不再吭声,一号法官道:“既然大家没有意见,第一庭,第二庭庭审结束。接下来开始第三庭:谢陆善后案。现在由检控官提出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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