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演义》正文第四十九回竞女权喜赶热闹场征民意咨行组织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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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若曾八大参政。八人认定起草,便即散会。不到三天,梁士诒等即到参政院,递交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稿子,共十七条,由**宣读后,又经诸人审查,略行参改,把十七条减为十六条,条文列下:
    第一条关于全国国民之国体请愿事件,以国民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全体之公意决定之。
    第二条国民代表,以记名单名投票法选举之,以得票比较多数者为当选。
    第三条国民代表大会,以左列当选人组织之:(一)各省各特别区域之代表人数,以其所辖现设县治之数为额;(二)内外蒙古三十二人;(三)西藏十二人;
    (四)青海四人;(五)回部四人;(六)满、蒙、汉八旗二十四人;(七)全国商会及华侨六十人;(八)有勋劳于国家者三十人;(九)硕学通儒二人。
    第四条各省及各特别行政区域之国民代表,由国民会议各县选举会初选当选之复选选举人,及有复选被选资格者选举之。
    第五条蒙、藏、青海、回部之国民代表,由国民会议蒙、藏、青海联合选举会之单选选举人选举之。
    第六条满、蒙、汉八旗之国民代表,由国民会议中央特别选举会,八旗王公世爵世职之单选选举人选举之。
    第七条全国商会及华侨之国民代表,由国民会议中央特别选举会,有工商实业资本一万元以上,或华侨在国外,有商工实业资本三万元以上者之单选选举人选举之。
    第八条有勋劳于国家者之国民代表,由国民会议中央特别选举会,有勋劳于国家者之单选选举人选举之。
    第九条硕学通儒之国民代表,由国民会议中央特别选举会,硕学通儒,或高等专门以上学校三年以上毕业,或与高等专门以上学校毕业有相当资格者,或在高等专门以上学校,充教员二年以上者之单选选举人选举之。(第五条至本条第一项之单选选举人,以依法经由全国选举资格审查会审查合格者为限。)
    第十条国民代表选举监督,依左列之规定:(一)各省以各该最高级长官,会同监督;(二)各特别行政区域地方,以该最高级长官监督之;(三)第三条第二、三、四、五款,以蒙藏院总裁监督之;(四)第三条第六、七、八、九款,以内务总长监督之。
    第十一条选举国民代表场所设于监督所在地,届选举日期,就报到之选举人由监督召集之,举行选举。(各省各特别行政区域,遇有必要情形,该监督得以关于国民代表选举事项,委托各县知事行之。)
    第十二条选举国民代表日期,由各监督定之。
    第十三条国民代表决定本法第一条事件,以记名投票结果,由各该监督报告代行立法院,汇综票数,比较其决定意见,定为国民代表大会之总意见。(前项之票纸,应于开票报告后,封送代行立法院备案。)(决定国体投票日期,由各监督定之。)
    第十四条决定国体投票之标题,由代行立法院议决,咨行政府,转知各监督于投票日,宣示国民代表。
    第十五条依本法所定,关于选举投票之筹备事宜,由办理国民会议事务局办理。
    第十六条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这便是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案,经全院通过,即添入一篇咨文,送交政事堂去了。这一咨有分教:
    假托民权更国体,揭开面具见雄心。
    未知袁总统曾否照允,容至下回再详。
    前半回写安静生,下半回写梁士诒,余人皆宾也。安静生发起妇女请愿团,谓能识时务,方为俊杰,梁士诒则秘密设法,务使帝制之底成,是殆皆希宠求荣,投机营利者。夫礼时为大,能乘时而奋发,未始非一智士;然一存私见,则虽有时可乘,亦无非为揣摩迎合之流,不足为豪杰士。况袁氏之潜图帝制,固知其不可而为之者耶?民国成立,迄今未安,甚且日濒危险,盖由权利思想,中入人心,无论男妇,统挟一干利之念以行事,而于是气节扫地,廉耻道丧,国事从此泯棼矣。可悲可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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