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演义》正文第三十九回逞阴谋毒死赵智庵改约法进相徐东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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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会议议决之。)
    [[第八章会计]]
    第五十条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以法律定之。(现行租税,未经法律变更者,仍旧征收。)
    第五十一条国家岁出岁入,每年度依立法院所议决之预算案行之。
    第五十二条因特别事件,得于预算内预定年限,设继续费。
    第五十三条为备预算不足,或于预算以外之支出,须于预算内设预备费。
    第五十四条下列各款之支出,非经大总统同意,不得废除或裁减之:(一)法律上属于国家之义务者;(二)法律之规定所必需者;(三)履行条约所必需者;(四)海陆军编制所必需者。
    第五十五条为国际战争或戡定内乱,及其他非常事变,不能召集立法院时,大总统经参政院之同意,得为紧急财政处分。但须于次期立法院开会之始,请求追认。
    第五十六条预算不成立时,执行前年度预算。会计年度既开始,预算尚未议定时亦同。
    第五十七条国家岁出岁入之预算,每年经审计院审定后,由大总统提出报告书于立法院,请求承诺。
    第五十八条审计院之编制,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九章制定宪法程序]]
    第五十九条中华民国宪法案,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委员会以参政院所推举之委员组织之,人数以十名为限。)
    第六十条中华民国宪法案,由参政院审定之。
    第六十一条中华民国宪法案,经参政院审定后,由大总统提出于国民会议议决之。(国民会议之组织,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六十二条国民会议,由大总统召集并解散之。
    第六十三条中华民国宪法,由大总统公布之。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中华民国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约法施行前之现行法令,与本约法不相抵触者,保有其效力。)
    第六十五条中华民国元年所宣布之清帝辞位后优待条件,清皇族待遇条件,满蒙回藏各族待遇条件,永不变更其效力。
    第六十六条本约法由立法院议员三分二以上,或大总统提议增修,经立法院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时,由大总统召集约法会议增修之。第六十七条立法院未成立以前,以参政院代行其职权。第六十八条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之临时约法,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止。
    旧约法既废,新约法施行,便靠着三十九条新例,请出一位老朋友来,做了国务卿,看官道是谁人?就是清末的内阁协理徐世昌。抬出他的旧官衔,未免太刻。徐字菊人,东海人氏,世人叫他徐东海。他与袁总统系是故交,民国新造,他虽未曾登场,尚是留住都门,隐备老袁顾问,至此奉到袁总统命令,起初是上书告辞,只说是年衰力绌,难胜巨任,后经孙宝琦、段芝贵两人,替总统代为劝驾,备极殷勤,那时这位徐菊老,幡然心动,也不暇他顾,居然来做国务卿了。当下将国务院官制,一律取消,特就总统府设一政事堂,由国务卿赞襄政务,承大总统命令,监督政事堂事务,国务卿以下,分设左右两丞,左丞任了杨士琦,右丞任了钱能训,并设五局法制局,机要局,铨叙局,主计局,印铸局。一所,各置长官,又选入参议八员,与议政事,这明明是置相立辅,惟王建国的意思。正是:
    浊世复逢新魏武,泥人又见老徐娘。
    国务卿以外,还有各部总长,亦略有更动,容待下回叙明。
    应夔丞之被刺,与赵秉钧之暴亡,虽系由老袁辣手,然亦未始非赵、应之自取。杀人,何事也?与人无雠,而甘受主使,致人于死,我杀人人亦杀我,人能使我杀人,安知不能使人杀我?相去不过一间,赵秉钧特未之思耳。若废止旧约法,施行新约法,实是借此过渡,接演帝制。徐东海阅世已久,应烛几先,何苦受袁氏羁縻,甘居肘下耶?我为徐东海语曰:"太不值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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