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王朝1587》1588第三十一章大明国舅郑国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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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贵妃在此处倒并非是明知故问。
    李太后能召武清侯入宫训示,那也是在她成了“九莲菩萨”之后。
    万历十六年的郑贵妃还没有这种能随意与郑承宪、郑国泰交相联络的特权。
    郑贵妃对郑家发展情况的了解主要来源于皇帝和外朝科道官的奏疏。
    但是自万历十四年朱常洵诞生之后,国本之争一起,科道官对郑家的评价就出现了强烈的政治倾向。
    所以郑贵妃对父兄在宫外的生活状况确实不是很了解。
    因此她这会儿对郑国泰的垂问是真心的,而非是居高临下的。
    郑家的荣华富贵都源自于她这个皇贵妃,她当然有资格知道她父兄拿着她给的富贵作甚么去了。
    郑国泰回道,
    “父亲这两年身体不好,也做不了甚么额外的营生,左不过是靠着皇上赐的田吃租子罢了。”
    郑贵妃忙道,
    “吃租子也不能吃得太过,武清侯家才七百顷地,父亲手中有三百顷,早已够一家人安度晚年了。”
    郑国泰笑道,
    “贵妃娘娘莫担心,农户们都爱租外戚的田,又不止咱们一家吃租子。”
    “其他有些人家,投献占夺、强买强卖的不知多少,科道官从前弹劾过几次,也不见皇上下旨降罪过谁啊。”
    郑家没有封爵,因此不能像武清侯和永年伯一样拿朝廷俸禄,家中的经济来源的确全部靠万历皇帝赏赐的那三百顷田地。
    理论上而言,皇帝钦赐的外戚庄田属于官田范畴,即所有权属于国家而不属于个人。
    倘或外戚因犯罪、故绝或其他事故,其所赐庄田就要没收归官或退还给官。
    即使是像永年伯家一样拥有世袭特权,可也是仅限于“地权”本身,地权允许被世代相传,但皇帝所钦赐的官田一般不能被自由买卖。
    于是就出现了郑国泰口中的“吃租”现象。
    具体而言,就是外戚将庄田的土地租佃给无地农民,每年收取一定数量的庄田籽粒作为租金。
    这种租佃式经营在晚明拥有钦赐官田的皇亲国戚中很是流行。
    一则省去了管理上的麻烦,每年只要到收获季节派人下去收租即可,不必再另外豢养管庄官校、庄头、伴当等奴仆。
    二则保证了地租的正常征收,每逢灾年,粮食歉收,朝廷都会蠲免田赋,可是外戚依然可以向租佃农民征租,降低了歉收年所需承担的风险。
    当然郑国泰说“农户们爱租外戚的田”也是事实。
    明朝官田的赋税要比民田的赋税高,那些无地农民租种外戚的土地,所交纳的实际税收一般会低于官田赋税。
    而且与外戚土地的徭役相比,官田的徭役特别繁重。
    虽然这些租种外戚土地的佃户,他们的户籍仍附着于州县,理论上来讲既要向庄主缴纳地租,又得向地方上承应徭役。
    但因为有外戚庇护,只要完成了外戚庄田中的工作,一般并不用他们过多地承担地方上的徭役。
    而倘或是一般小民,即使手中有民田,交纳的田税比官田低上那么一点儿。
    但要是算上层出不穷的苛捐杂税以及地方上的科派徭役,其实际负担要比租佃外戚的无地农民要重上许多。
    至于“投献”,实际就是这种寻求特权庇护的形式衍生,只不过其主要对象从无地农民变成了有地农民。
    晚明的“投献”主要有“自献”和“妄献”两种形式。
    前者是指农民为了逃避赋税差役而托庇外戚之家,主动将自己的土地投献到外戚名下。
    后者是指地方恶棍无赖之徒,妄指民田为无粮闲田,强行将其进献给外戚,并从中渔猎,取得外戚权贵的崇赏。
    这类佃户投充到外戚名下之后,便不再附着于地方黄册,因此对国家也就不再承担纳粮当差的义务,而专门为庄主耕佃,缴纳地租,提供劳役,人身上彻底沦为外戚的农奴。
    郑贵妃提醒郑国泰“吃租不可太过”,指的就是这一类由投献而来的、处于灰色地带的农奴。
    “朝廷禁‘投献’也禁过许多次了。”
    郑贵妃进一步叮嘱道,
    “外臣们‘受献’自让他们受去,咱们家能够吃喝就得了。”
    郑国泰点点头,道,
    “咱们家对底下的庄仆算是好的了,其余有些人家,同是皇亲贵戚,对付起农户小民来,竟比外臣还坏。”
    “太祖爷当年定下‘永不起科’之规,原是为鼓励开垦、体恤民力,谁晓得现在却被这些人钻了空子。”
    “见到小民的无粮白地,便诬为非法占种,看得农户开垦出来的肥田,又胡乱指其为‘荒地’,反正其中一派乌烟瘴气。”
    “咱们家的道理是很清楚的,只要不来占咱们郑家的地,其他人家的家事,咱们一律不去多管闲事。”
    “永不起科”是朱元璋在明初建国之后定下的规定。
    当时为了尽快恢复农业生产,解决军队的供给和粮税问题而实行屯田政策,鼓励农民垦荒。
    对无地农民每人分给十五亩地和二亩菜地,有余力额外垦荒者,其在定额以外所垦之地免收租税。
    按照明初朱元璋所设计的制度,这条规定实际是提高自耕农开垦积极性的。
    但是自宣德年间以后,不但额外垦荒者都陆续起科征税,一些勋臣、外戚还开始利用朱元璋生前定下的这条诏令争相占夺小民手中的肥沃田土。
    具体实践方法就像郑国泰说的一样,不是指使家奴诬陷小民非法占种,就是将农民手中的垦田强行认指为荒地。
    一旦这些向朝廷缴纳租税的成熟田地被外戚们妄称为“荒地”,就能利用朱元璋“永不起科”的规定向皇帝请乞土地,这些土地上的租粮也就自然进入外戚们的腰包。
    由于“开垦荒地”可以“永不起科”,所以这种占夺方式格外受到晚明皇亲贵戚们的欢迎。
    到了成化、弘治之后,这类土地连同大量荒山、河滩、湖泊,几乎都已经被各路权贵掠夺尽了,甚至已经出现了权贵们为侵夺田土发生内部纠纷的现象。
    郑国泰知道郑贵妃就怕这一点,皇亲国戚们争讼土地,地方官府和三司一般是不会出面的。
    一旦出了甚么影响不好的大事,最后负责调解争端的还是皇帝。
    郑贵妃道,
    “有争端、起争议的事儿,咱们家最好都别去做。”
    “当年孝宗皇帝的孝康张皇后如何?她父兄昌国公当年又如何?”
    “先有六宫尽废之宠,后有迎立世宗之功,最后还不是革爵谪贬、西市被斩?”
    郑贵妃说的是明孝宗一生唯一的爱人张皇后。
    张皇后的父亲当年被封寿宁伯,后来又晋为寿宁侯,张皇后的两个兄弟张鹤龄、张延龄仗着自己长姐是皇后,在宫外横行骄肆,屡夺民产,多次犯法,为御史弹劾。
    明孝宗在世时,还能使这两兄弟有所收敛,然而张峦一死,后来正德年间,张鹤龄袭爵升任太傅。
    明世宗即位时,因有迎立皇帝之功,又加封为昌国公。
    然而嘉靖八年时,明世宗尽革外戚,下诏明旨外戚爵位不得世袭,张鹤龄兄弟亦在革除之列,因横行不法,嘉靖十二年坐事下狱论死。
    当时有大臣为张氏兄弟争谏,明世宗不得已,命长系狱中,
    嘉靖二十年其长姐张太后驾崩,张延龄随即便在西市被斩,张鹤龄也在狱中病亡。
    郑国泰笑道,
    “张氏兄弟坏就坏在孝宗爷赐给他们家的那几家店铺上了,与民争利者大多没有好下场,这一点呀,就是贵妃娘娘不说我也知道。”
    郑贵妃顺势追问道,
    “咱们家可没有开铺子罢?”
    郑国泰笑道,
    “没呢,没呢,盐、茶、典当、放债、贩钞、酒肆、邸店、牙行,咱们家是一样不沾。”
    “就是太祖爷现在忽然活过来,见了咱们一家,不说赞不绝口罢,那总也是不忍心重罚惩治的。”
    其实朱元璋在建国之初,就对皇亲贵戚经营商业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照明初制度,凡公侯内外文武四品以上官,不得令子弟家人奴仆于市肆开张铺店、生放钱债、及出行商中盐兴贩货物。
    这一规定原来是为了遏制外戚勋臣利用特权进行商业营利,但实际在宣德以后,使用特权经商便已在大明的勋戚之中蔚然成风。
    到了晚明,外戚不但公然涉足于大明的各种行业,而且由于其具有一般商人所没有的封建特权,国家专卖等可以赚取暴利的行业也大量为外戚所染指。
    首先就是盐业,明朝实行开中法,一般商人凭盐引到盐场支盐,运发散卖,利息可达十分之五。
    朝廷对于商人行商中盐有着严格的规定,即每人每次获得盐引最多不得超过三千。
    可是外戚勋臣们却不但可以凭借奏求获得更多的盐引,还可以凭借权势进行“卖窝”,垄断市场提高盐价。
    茶业亦是如此,明朝在建国后恢复了茶叶专卖制度,严格控制茶的生产、流通、销售等,以此来达到制西番而控北虏的目的。
    在明律中,朝廷对私贩茶盐的惩处特别重,嘉靖十五以后,又将贩卖和运送茶叶到边境的人以“通番”论罪。
    而外戚们却凭借特权私贩茶叶,不止私贩,甚至以私马窜“番”,冒支上茶,还对茶户进行强迫勒索,以致晚明召商中茶之法阻坏不行。
    除了国家专卖行业之外,晚明外戚最喜欢经营的还是典当及放债。
    晚明的典当其实是一种变相的高利贷,利润极高。
    经营典当行业必须拥有比较雄厚的资本,当铺不仅需要笃定的店铺,还需要存放所当物品的仓库。
    如此既要占用仓库,费力保管,又影响资金的周转,定然不是一个普通商人能随意经营得起的。
    明律规定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
    然而这些规定在皇亲国戚们面前几乎形同虚设,外戚不但倚仗特权违禁取利,而且外戚放债的利率总是高于朝廷规定的利率。
    至于贩卖钞钱,也是利用政策漏洞和特权牟取暴利。
    自洪武八年印行“大明宝钞”后,明朝对货币的使用情况是铜钱与纸钞并用。
    虽然明廷严格管理铜钱和纸钞的铸造和发行,严令禁止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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