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风云人物演义》第一卷袁世凯第163章曹汝霖之苦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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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彼此辩论几次,我方坚持,不得解决。
    日使提议,此案彼此研究再议,前议山东问题,尚无结果,续议山东问题如何?我方同意(我方又修改答案)。
    适日使坠马受伤,会议停了三次。小幡来部告我,公使伤未愈,腿涂石膏,不能下床,但急于会议,拟请陆总长与您枉驾使馆会议。
    余告陆总长同意,遂移至日本使馆会议。日使不能下床,就在床前设桌会议。
    日使先说抱歉之意,又说内地杂居,难于解决,我们先议山东开埠及合办矿业问题。我方同意。
    陆氏先说,查山东沿海,都已开为商埠,此次贵方提出各处,近于内地,不通海道,轮船不能进出,不合开埠条件。
    讨论后,日使允先撤回,调查后再议。
    先议开矿问题,日使谓山东煤矿、铁矿都有,久藏于地,不使开采,殊为可惜,若中日合办开采,彼此有利。
    我方答以本席亦同有此意,但贵方所提各矿,均已由人民领得开矿执照者,未便取消。
    日使谓,听说贵国商民,往往领得执照,取得利权,永不开采,此种利权应即取消,另给他人。
    陆氏答,我国商民请领执照,亦定有限期,若逾限不勘测,亦予以撤销。
    余又补充说,亦有斟酌情形,在限期未满即行撤销者,惟中国商民集资不易,政.府为体恤民艰,定限较长,不能若贵国商民之踊跃投资可比。
    陆又云,贵方所提各处,都没有逾限,故不便撤销。
    日使请主管部再行详查,如有逾限不事勘测,或确知其无力集资开采者,应依法撤销,此是各国通例,并非优于日本也。
    后由商部清查撤销一处,允与日本合办,惟声明须按照中国矿业条例。
    越数日,日使能支拐杖而行,会议仍迁回外部官邸,然答案已改了三次矣。
    每件议案,总须磋商两三次,故屡改答案,请示总统而行。
    在移回外部会议时,日使即说,上次会议关于胶澳租借地内权益问题,尚未解决,今日先将这问题解决如何?
    陆氏坚持不允先议。
    日使问为何理由?
    陆氏答以总要有了相对事实,才能决定承认与否,本席对于青岛之德国权益,不甚明了,何能先予以笼统承认?且事或许有变化,目前先行承认,将来岂非为难?
    日使谓,日本占领青岛及胶济铁路,这是既成事实,不会变化。
    陆谓凡事变化,岂能预知?
    日使追问,贵总长所谓变更,到底所指何事,本席不能明白,请明白指示。
    陆氏谓,贵国占领青岛,将来仍还我国,这自决无变化。至其他权益,我尚未调查明白,即在将来开和会时,我国对于德国取得之权益,何去何从,尚未由政.府决定,现在何能先议。
    日使谓德国在青岛之权益,自应由日本继承,这是天经地义,将来开和会,各国决无异议。
    彼此争论两日,陆氏坚持不肯先议。
    日使强调日本决不以未经中国承认之事强中国承认,贵总长既然不肯先议,且看将来和会开议,决不会有与今日不同之处,只先作存案可也。
    后又议及闽浙铁路问题,我方告以此案因与英国有关系,须要知会英国后再议。日使即说,既与英国有关,我方自可撤回。这是第一次痛快撤回,可知日本对英国联盟之重视。
    日使继提福建不能让租与他国问题。陆氏正色道,福建为我国行省,何能与他国有让与行为?贵国提出此案,深为遗憾。
    日使笑谓,因贵国有例在先,故请注意。
    陆谓前**有此糊涂行为,本**决无此事。
    日使仍一再要求,须请声明,不用换文,亦不向日本声明。
    后改由中国自行声明,中国领土,永远自保完整,无论何省,决不与他国有让与行为,福建亦不例外,将此声明抄送日本。
    我觉得这办法,等于自骗自,不很妥当,然陆氏既已如此作,不必再说。
    对于汉冶萍合办问题,我方答以此系民间商营公司,**不能越俎代谋,应与该公司自行商议。
    日使请为介绍亦未允。
    越日又议内地杂居问题,日使坚持甚力。会议多次,各执一辞,终未获解决。
    每当会议不能解决之时,总统常命余与日使或小幡交换意见,为侧面之商谈,探听对方真意所在,有时因此而获解决之途径。
    此次总统又命余为侧面之商谈,这种商谈,仅是个人行为,不负正式会议之责任。
    我去见日使,告以我国对日本人内地杂居为难情形。
    日使说中国不允日本人内地杂居,不过仍有排外之心而已。
    我答以中国并非有排外心,实在是日本人优越感太甚,致使彼此发生不愉快事情。中国人对外国人向来一视同仁,很有礼貌,而日本人对我国人往往轻蔑,甚至欺侮,因之使中国人受不了时,激起不快之事,反与国交有碍。所以不允内地杂居,在都市尚且如此,何况内地?
    日使谓,东省地面辽远,人烟稀少,多些日人有何关系?我答以奉吉两省内地,亦有人烟稠密之处,且东省人习惯,喜欢聚族而居,往往一乡即是一族,他们与别族同住尚不愿意,何况与外人杂居?东省商埠如此之多,又有南满广大的附属地,难道日本人尚不够居住?
    日使谓,商埠与附属地,一为经商,一为护路。日本人长于农事,你是知道的,若今日人杂居内地,即可从事耕种垦荒,不出十年,东省荒地,变成熟地,多产粮食,于两国都有益处,岂非两利?
    我记得他在会议时,没有提过农事垦荒的话,
    我即说此确是与两国均有益处,但恐日人不惯寒冷耳。
    日使笑谓,这是他们自己之事,我又说,中国租地耕种,各省都有**惯,各处不尽相同,日人能照地方习惯否?
    日使谓,当然要照当地习惯。
    遂辞出,归告陆总长,并报告总统,日使所言,意在垦荒耕种,若照此意,与杂居不同。
    总统说,虽然如此,日本借垦荒为名,行其侵略阴谋,亦不可不防,你们姑拟一方案,就耕种方面,谋解决之法亦是一法。遂拟方案如下:
    “吉奉两省,不论官有民有地亩,允许日人订立契约租借耕种(如系官荒,向地方管辖官吏商订租约),定明晌数(东省一晌约合内地十亩),期限二十年,满期后应无条件交还原业主。日本租地人应照纳课税,并服从中国地方法令,听警察指导,及不违背地方上租地耕种之习惯。”
    呈阅总统,亦以为然,遂又续商杂居问题。
    陆氏说,杂居问题本席尊重贵方意见,再三研究,拟成新方案,与杂居之意不但不违背,且取杂居精意,希望贵使容纳,解决此案。
    日使阅后谓,此案容研究,下次再议。
    及下次会议时,日使谓此案对于年限交还业主,及不背地方习惯各点,都有商量余地,惟服从中国法令,听中国警察指导,绝对不能同意,日本人无服从中国法令及听中国警察指导之义务。若照贵方所拟,不啻剥夺条约上应享之权利,须知贵国尚未收回裁判权也。虽经余等再三说明解释,仍不得同意而散。
    我又去使馆见小幡书记宫,我说我方所拟方案与杂居已颇相近,日置公使不同意,且误解方案之意,甚为可惜。
    小幡问所谓法令,系指何项法令?如何性质?请为说明。
    我谓不过违警令之类,并非法律。若不听警察指导,设有两人互斗,没有警察劝解,岂不有酿成人命之虞。至课税更是轻到无可再轻,这是地方收入,请加调查,即可明白。此事不要看得太严重,须在事实上着想,不在法律观点上着想,才是解决此案之办法。从前贵国明治初年,外国人只居留在长崎,不准自由往来他处。我国商人居留于长崎者,都遵照日本法律而行,今日中国情形与日本明治初年情形相仿,然中国待外国人比日本宽得多了。
    反复辩论甚久,小幡始允转达公使而别。
    我方将方案二十年改为“三十年”,满期交还后又添“如双方同意,可再展期,但不得过十年。”
    服从中国地方法令,听警察指导改为“服从中国警察法令”。此案已会议五次,侧面商谈多次,答案又改了三次,争到舌敝唇焦,对于“服从中国警察法令”争论最烈,我方始终认为维持秩序为不可少之条,与条约绝无关系,坚持不让,终于就范。
    至此,应商之案,都已商结,计第一条列为条约,此外议定者八件(或九件),均作为换文。
    陆总长起立致词谓:“此次贵国所提条件,我方始终努力尊重贵方意见,均已议定解决,亦是贵公使开诚布公,得以有此结果,实为两国前途之幸,谨代表**向贵公使深致谢意。”
    日使亦答言:“贵总长深知两国关系之切,前途非和平亲善不足以增加友谊,顾全大局,至为感佩。尚有第五项各条,亦希望开诚商议,则两国亲善友谊益臻巩固,不但为两国前途庆,实为维持东亚和平庆,务请贵总长谅解此意。”
    陆外长答谓:“此次会议,本席已尽最大之努力以酬贵国之愿望。至第五项,贵国本为希望条件,本**亦以贵国提出此项条件,有损两国友谊,本席绝对不能应命商议,务请原谅。”
    日使请交换意见亦不允。日使再三要求,陆外长遂正色说:“此等条件不应对于对等友邦提出,本席无论如何,不能商议,应请贵公使撤回。”言颇激烈。
    日使亦谓:“为两国谋永久和平合作,本国**才提出条件,贵总长谓有碍两国友谊,实深遗憾。”遂于不欢中散会(原注:以上记述,因年代久远,手头又无资料,只凭记忆,头绪纷繁,大略如此,难免有错之处,深抱不安)。
    休会至一星期,余亦不去见日使,彼此僵持,濒于决裂。
    当日本提出廿一条向我国交涉以前,以盟邦关系,曾通知英**,但不提第五项。后闻我国因不肯商议第五项,濒于决裂,英报提到第五项,日**从没有向英**提过,这种重要条件,不先告友邦,有欠诚意。
    西报又谓,日本想独占东三省,与美国开放门户,利益均沾,实有违背之意。
    日本曾来责问中国事前泄漏,有违预先声明,我方自然极力否认。其实当时英国名记者莫理逊,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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