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涅天下》第472章雅典斯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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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希腊——雅典的法律制度
    一、雅典“宪法”
    雅典“宪法”的形成
    雅典“宪法”与雅典民主政治紧密相联,是经历了多次激烈的政治斗争,通过一系列立法改革,逐步形成的。这些旨在推进民主政治的立法相当于以后的根本法,所以赢得了雅典“宪法”的称号。由于雅典“宪法”所达到的高度成就和对后世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古希腊被称为民主制度的摇篮。
    雅典是实行城邦民主制的典型代表。雅典产生民主制有深刻的社会原因:它是个领土狭窄的城邦国家,人们相互熟悉,政务简单,这是其实行民主制的先决条件。雅典“宪法”是经过几次改革逐渐建立起来的:
    (1)公元前8世纪左右,提秀斯进行了改革,设立了以雅典城为中心的中央管理机关。此时,雅典邦法还处于习惯法阶段。
    (2)公元前621年,在平民反对贵族操纵司法的斗争中,德拉古被选为执政官,将习惯法加以整理,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射雕+红楼]重生东邪林如海。
    主要有三项改革:
    规定公民权取得的条件,即只有自备武装的才有公民权;
    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由公民抽签选举;
    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401人议事会。由于德拉古法维护贵族利益,带有残酷性,又被称为“苛法”,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对贵族有所限制。
    (3)梭伦立法。
    公元前594年,梭伦被选为执政官,负责仲裁和立法,他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改革。梭伦立法后来成了希腊化国家法典的楷模。
    立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颁布“解负令”,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等。
    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代之以财产法定资格。国家重要事务由公民大会通过,元老院要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首创陪审法院的新制度,这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措施,是公民“参与审判”权利的表现,是雅典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禁止对他人包括奴隶在内的暴力伤害,使奴隶获得相对人身安全,允许外邦人获得雅典公民权。
    亚里士多德曾在《雅典政制》一书中指出:“在梭伦的宪法中,最具有民主特色的大概有以下三点:第一而且最重要的是禁止以人身为担保的借贷;第二是任何人都有自愿替被害人要求赔偿的自由;第三是向陪审法院申诉的权利,这一点据说便是群众力量的主要基础,因为人民有了投票的权利,就成为政府的主宰了。”
    这些改革在当时可称得上是一场革命,平民也有权议政,开辟了“主权在民”的新路。除此之外,他在财产、继承、犯罪及刑罚方面还有许多革新。他的法典以完善、简洁、富于弹性为后世称道,在罗马帝国时代仍通行于帝国的旧希腊地区,成为罗马法的“竞争对手”。
    (4)克里斯提尼立法。
    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当选为执政官,进一步推行立法改革,主要内容包括:
    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从而削弱了以氏族为基础的贵族势力。
    创设了500人议会,由10个部落各选50人组成,用以取代梭伦时期的400人会议。
    设立“陶片(贝壳)放逐法”制度。即每年春天召开一次非常公民大会,用口头表决的方式提出是否有要被放逐的人,然后召开第二次公民大会,每个人在陶片或贝壳上写下他认为应被放逐的人的名字。凡被大多数投票(票数超过6000)认为应被放逐的人,就要离开雅典,10年以后方许返回。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阴谋夺取政权的僭主政变。
    此时,雅典民主政治已兼有“主权在民”和“轮番为治”的特色。
    (5)阿菲埃尔特立法。
    公元前462年,阿菲埃尔特出任雅典执政官,进行立法改革。主要内容包括
    制定新“宪法”,剥夺贵族权力,铲除贵族政治的残余。
    建立对不法行为的申诉制度。即规定每个雅典公民若发现现行立法中有违*制度的条款,均可向陪审法院进行申诉,要求予以修改或废除;曙光。
    (6)伯里克利立法。
    继阿菲埃尔特之后,公元前443年,伯里克利开始任雅典首席将军15年,成为雅典实际上的最高统治者。伯里克利继续进行的改革使雅典的民主法制发展到了顶端。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官职向所有等级公民开放,取消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
    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民众大会基本上成为雅典的最高权力机关;500人议事会已具有民众大会常设机构性质,陪审法院对民众大会决议有最后批准权。
    实行公职津贴制,吸引下层公民参与城邦管理。
    雅典“宪法”民主制的根源
    (1)雅典工商业发达,工商业奴隶主与氏族贵族不断斗争并获得胜利,建立起民主政治。
    (2)工商业贵族与氏族贵族的斗争得到农民和手工业者的支持,奴隶主阶级不能不考虑他们的要求。
    (3)雅典奴隶数为自由人数十几倍的阶级结构。这客观上促使奴隶主阶级力图缓和自由人内部矛盾,加强对奴隶的统治。
    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与局限性
    (1)民主性的主要表现:
    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凡年满18岁的雅典男性公民都有均等机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都能参加民众大会,参与国家各项重要活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30岁的公民都有资格参加陪审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等。
    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职权。
    国家公职人员均由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凡属重大公务,均由集体决定、集体负责。在雅典,没有总揽执行权力的最高官员,这对消除官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议事会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陪审法院是国家重要审判机关,它们均由公民选举产生。行使军事权力的是将军委员会,也要通过民众大会的选举。除军职外,任何人不能同时担任两个职务,也不能连续两次担任同一职务。
    由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护民主制度。如在克里斯提尼改革后不久实行了“贝壳放逐法”;阿菲埃尔特执政时期实施“不法申诉制度”。
    (2)局限性的主要表现:
    虽然雅典公民形式上享有平等权利,但享有公民权的人在其人口中只占1/10。所以它的民主政治实质上只是奴隶主阶级内部的民主。
    有限的津贴并不能使农民、手工业者经常参加民众大会。
    议案要经过复杂的立法程序才能成为法律。
    虽然形式上任何公民都可以提出议案,并参加讨论表决,但议案难以成为法律。通常是先由500人议会对议案进行审查并作出结论,然后就结论进行讨论,如无异议,议案就被认为按照500人议会的意见通过了。民众大会通过的议案还得送交陪审法院进行审查,经陪审法院认可的议案,才能正式成为法律。所以,民众大会的立法职权得受500人议会和陪审法院的制约,三个机关的任何脱节都将使得立法工作无法进行。
    雅典民主制的特点
    (1)实行直接民主制。即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直接参加城邦的治理,而不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议会那种制度。
    (2)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伞骨。雅典的行政官员大多是义务职(除了下层公民有一定津贴),各种行政官员由民众大会或其他相应机构直接选出,各自独立对选出机构直接负责。这样,民众大会本身就要处理许多具体行政事务,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难以分开,而且重大诉讼案件的终审机构是民众大会而不是陪审法院。所以,还不能说它已形成三权分立的体制。
    (3)监督制度完善而发达,这包括官员任职前的资格审查制、民众大会对执政官的信任投票制、对官员职届满后的卸任检查制。此外,还有不法申诉制和贝壳放逐法等。
    二、雅典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1)保留买卖婚痕迹,女方仅是婚约的客体。
    (2)只准许公民之间通婚,异邦人在取得公民权以前不能与雅典公民结婚。
    (3)家长在家庭中对妻子及子女享有绝对支配的权力。到梭伦改革后,家长特权受到一定限制。
    (4)继承权只有男子享有,遗产由诸子共同分配,但长子份额稍多。遗嘱继承开始于梭伦改革时期,但只有在没有合法子嗣的情况下才准许遗嘱继承。
    古希腊——斯巴达的法律制度
    斯巴达是希腊地区较大的内陆城邦制国家,大约形成于公元前9世纪左右。
    来库古于公元前885年颁布了法律,主要内容有:
    确立贵族寡头政制
    长老会议由30人组成,是斯巴达最高的政治机关,并为公民大会准备议程。
    公民大会由全体公民参加组成,任何法律不经它同意都是无效的。世袭的、属于两个不同家族的两个王是长老会议的成员。
    此外,斯巴达还有从全体公民中选举出来的5个监察官。来库古进行的立法改革,限制了公民大会的权力,扩大了长老和两个王的权力,形成贵族寡头政制。
    平均分配土地,禁止工商业
    来库古将全国的土地划分为数量相等的份地,然后分配给全体斯巴达公民。份地可以世代相传,但是不准抵押和买卖。禁止公民从事手工业和商业活动。甚至还规定全体公民必须一起吃一样的饭。
    实行国民军事教育
    孩子一生下来就要进行体检,只有健康的才准许活下来,并且一开始就要接受严格的军事训练,女孩子也一样。由于妇女承担着为国家生产出合格战士的任务,所以受到极大尊重,斯巴达出现财产不均现象后,她们获得大量财富。整个斯巴达就是一个大军营。
    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方面
    原则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婚姻制度仍有群婚制遗迹。财产由长子继承。
    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
    古希腊法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法,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
    古希腊法的一些具体法律制度、原则和思想,特别是雅典“宪法”所确认的民主制度,对后世国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雅典“宪法”关于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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